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4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叁叁超市扎下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扎下街。
经营者晏红波。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叁叁超市扎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