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708号原告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仇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经营者徐丰兰。
委托代理人王瑞,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灶台故事公司)与被告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灶台故事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灶台故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灶台故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此款已由灶台故事公司预交),由灶台故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