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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比赞公司与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3号
案件名称贝比赞公司与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比赞公司,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号原告:贝比赞公司(BABYZEN),住所地法国。

代表人:ChaudeurgeJulien,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柯全德。

委托代理人:李肖悄,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整辉。

委托代理人:许永刚,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贝比赞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贝比赞公司以其希望自行和被告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比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比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贝比赞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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