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66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黄丹丹(实习),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轻纺毛绒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毛绒玩具市场94号。
经营者:管忠飞。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轻纺毛绒玩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