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18号申请人张绍恩,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济南机床二厂北村。
被申请人王河,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汇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东营市。
申请人张绍恩因与被申请人王河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王河及山东汇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的相关产品的检测记录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上述证据,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河及山东汇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的相关产品的检测记录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