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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如家家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14民初5号
案件名称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如家家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兴城市如家家庭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初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代理人李莉。

被告兴城市如家家庭宾馆。

经营者许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如家家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金芹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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