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双浩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南山路8号。
投资人周浩川,该营业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敏,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诸暨市双浩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杨金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诸暨市双浩汽车配件经营部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双浩汽车配件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知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