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314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被告: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54号。
经营者:王月华,职务不详。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