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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11314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314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不详。

被告: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54号。

经营者:王月华,职务不详。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侯区果天下农副产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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