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200号原告茆学建。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涛,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滦南县崇法大街泽平庄园小区12栋-9防盗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建与被告李海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撤回对被告李海涛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茆学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