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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云樊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7962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云樊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云樊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962号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亚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云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B1幢一单元1203。

法定代表人:舒春浩。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云樊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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