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13号原告荆姝华,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周斌,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鲁华管道配件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山东五金市场二期。
经营者李大坤,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姝华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鲁华管道配件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38940.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