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尚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超义,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聪辉、被上诉人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济南瑞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