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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字第729号
案件名称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南京。

法定代表人吴文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林黎洪。

被告林黎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贝达玩具有限公司、林黎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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