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14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大明眼镜店。
本院在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西宁城东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诉讼费余525元退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志秀审 判 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年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