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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营与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1203号
案件名称孙明营与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明营,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营。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

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经营者:冯兰。

委托代理人:国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及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明营与上诉人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孙明营与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达成和解协议。

孙明营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明营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明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由孙明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孙明营负担605.25元,章丘市明水尧禹馅饼店负担60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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