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54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云,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张记小厨店,住所地武冈市王府花园D区1栋39-40号。
经营者:张军成,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张记小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