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995号原告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田宽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蒲林,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志伟,原陕西瑞安达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超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季志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永通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