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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延辉与张连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字第167号
案件名称孙延辉与张连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延辉,张连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孙延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张连廷,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在审理孙延辉与张连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延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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