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乐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游泳瑶,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秀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州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宝乐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乐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秀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0××××.5)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宝乐康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宝乐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宝乐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宝乐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被控侵犯姚秀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本案侵权行为地以及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也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姚秀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宝乐康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宝乐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宝乐康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