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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金海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1622号
案件名称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金海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金海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玲飞,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兴,系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423号商位经营者。

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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