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玲飞,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兴,系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423号商位经营者。
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