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某、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85刑初231号
案件名称杨某、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郭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中共党员,农民。

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农民。

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因步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郭某伙同其女婿王某斌(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从招远鲁红葡萄酒有限公司购进无商标的瓶装葡萄酒,拉至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张某学家的仓库,贴上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品牌商标后,对外销售。

2015年12月16日,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在张某学家仓库内查获假冒张裕系列葡萄酒1399瓶及假冒张裕系列葡萄酒的商标、包装木盒等物品一宗。

经鉴定,葡萄酒价值人民币193056元;

2015年12月18日,侦查人员经依法对杨某家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假茅台(新飞天)白酒8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339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之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同时指出,被告人郭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郭某伙同其女婿王某斌(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从招远鲁红葡萄酒有限公司购进无商标的瓶装葡萄酒,拉至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张克学家的仓库,贴上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品牌商标后,对外销售。

2015年12月16日,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在张克学家仓库内查获假冒张裕系列葡萄酒1399瓶及假冒张裕系列葡萄酒的商标、包装木盒等物品一宗。

经鉴定,葡萄酒价值人民币193056元;

2015年12月18日,侦查人员经依法对杨某家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假茅台(新飞天)白酒8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33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莱西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