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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民终243号
案件名称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段平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欧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创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但上诉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未向上诉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先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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