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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6民初4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富,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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