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字第2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陶晶莉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时代广场*****#。
经营者陶晶莉。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陶晶莉服装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3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被告宿城区陶晶莉服装店经营者陶晶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签收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