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玲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兴,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高桥村*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1423号商位经营者。
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海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6月12日,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