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庆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李志华,均为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