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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长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20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长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长素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初11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长素副食店。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李家镇奎星路327号。

经营部负责人:李素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长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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