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7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东泉水暖物资销售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胜利路686号。
经营者:吴雯凤,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宝端,女,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东泉水暖物资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