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12路61、63、65、67号。
法定代表人:翁元思。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