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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6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传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共青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光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26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3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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