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88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转角第二间。
经营者:刘琴琴。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