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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88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转角第二间。

经营者:刘琴琴。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双胞胎潮鞋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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