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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逸祺与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朱逸祺与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逸祺,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9号原告朱逸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逸祺诉被告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20271147.6)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逸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逸祺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朱逸祺。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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