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2765-42767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幸运文文宝贝母婴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榕树路**长鸿商务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9RR8XE。
经营者祝存仪。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三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三案的起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