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676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英清面包房,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林英和。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英清面包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于2021年1月12日收悉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