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第94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福,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