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39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国梁镇王栋副食店,个体经营者王栋,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白鹭街89号。
委托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足区国梁镇王栋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