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08号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皇藏峪路与灵石路交口西南角合肥永达胶带厂3#生产车间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3710J(1-1)。
法定代表人:薛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经营场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5区16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41291600031489。
经营者:刘春影,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郭郢村姜东庄17号,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01021525。
被告:刘春影,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被告刘春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春影所有的皖K2D5**号小轿车,由薛宗强以其所有的皖AX59**号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薛宗强所有的皖AX59**号小轿车。
二、查封被告刘春影所有的皖K2D5**号小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