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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马市河东万众乐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马市河东万众乐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河东万众乐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44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市河东万众乐量贩。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局医院对面。

经营者:张国强。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河东万众乐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以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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