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