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68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先锋汽配商行,经营者田革,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西山汽配城A区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济南先锋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