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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宁01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181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五桥北新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蔡斐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刚,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景    远审判员 徐玉芳代理审判员任朝霞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玲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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