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14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舒瞳眼镜店,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6号。
经营者:周颖凡,该店店长。
委托代理人:刘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沛,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城西区舒瞳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西区舒瞳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还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