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415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李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