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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景新与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370号
案件名称梁景新与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景新,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70号原告:梁景新,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迎宾大道西113号114室01号(自编)。

经营者:赖少彪,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梁景新诉被告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318765.4,名称“一种办公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梁景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景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梁景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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