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70号原告:梁景新,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迎宾大道西113号114室01号(自编)。
经营者:赖少彪,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梁景新诉被告蓬江区思进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318765.4,名称“一种办公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梁景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景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梁景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