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630号原告:苏玉科,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经理。
原告苏玉科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康博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苏玉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