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678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春市雪茹美容院,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以北、沿海路以西枫林园第*幢***号房。
被告:李天宁,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峰与长春市雪茹美容院、李天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