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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诉李天宁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民初678号
案件名称李峰诉李天宁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峰,长春市雪茹美容院,李天宁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678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春市雪茹美容院,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以北、沿海路以西枫林园第*幢***号房。

被告:李天宁,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峰与长春市雪茹美容院、李天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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