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15号之一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工业园集光路38号(亨达光学公司内第2幢1楼)。
法定代表人:周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镇江健特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73号6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总经理。
被告: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延陵镇凤凰工业园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健特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健特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越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州亨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