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40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鑫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金河镇金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鑫森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