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98号之一原告:陈润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名亿办公用品家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者:王升高。
被告:王升高,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易礼雪家具销售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易礼雪。
被告:易礼雪,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中和镇。
原告陈润林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名亿办公用品家具厂、王升高、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易礼雪家具销售店、易礼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润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