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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15-522号
案件名称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15-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韩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巴西联邦。

法定代表人:罗伯托.霍尔索森.坎波斯、亚瑟.亨里克.阿吉亚尔.康卡多.阿泽维多,均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桂红霞、苏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刘烨平。

上诉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下称加西贝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而浦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翰韵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翰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八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0号、709-714、90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八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八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本八案惠而浦公司是针对加西贝拉公司及翰韵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侵害惠而浦公司的专利权。

惠而浦公司为此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翰韵公司涉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翰韵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八案具有管辖权。

加西贝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加西贝拉公司对本八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加西贝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八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惠而浦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翰韵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系加西贝拉公司生产制造,故广东省广州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加西贝拉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加西贝拉公司住所地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为翰韵公司,以侵权行为结果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可,但是当翰韵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时,惠而浦公司应该向加西贝拉公司主张权利,将加翰韵公司列为被告属于滥用管辖权的选择权。

被上诉人惠而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八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翰韵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八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八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加西贝拉公司的第一点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亦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惠而浦公司起诉翰韵公司的销售行为涉嫌侵权,故翰韵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加西贝拉公司的第二点上诉理由,翰韵公司是否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被列为被告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因此,加西贝拉公司请求将本八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加西贝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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